醫療領域群眾身邊“身邊”“有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 解讀:《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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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現就磋商辦法解讀如下:
解讀一: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 開展采購的范圍 磋商辦法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解讀二:競爭性磋商公告 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磋商辦法第七條,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的預算;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 (五)獲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磋商文件售價; (六)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解讀三:評審報告應當 包括的主要內容 磋商辦法第二十六條,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 (二)響應文件開啟日期和地點; (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四)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磋商情況、報價情況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排序名單及理由。 解讀四:成交結果公告應當 包括的內容 磋商辦法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來源:達州公共資源交易